为加强鸡西兴凯湖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鸡西兴凯湖机场净空保护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用于保护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鸡西兴凯湖机场以跑道中心点东经131°11′31.1083″、北纬45°17′33.667″为圆心,东西两侧15公里、南北两侧6公里为半径范围内均为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在鸡西兴凯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向鸡西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该区域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禁止在依法划定的鸡西兴凯湖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的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
(九)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十)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四、在距离鸡西兴凯湖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禽类养殖场;
(二)放飞风筝;
(三)燃放烟花。
在距离鸡西兴凯湖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鸡西兴凯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自本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鸡西兴凯湖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市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者承担。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飞行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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