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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城市裸土地面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城〔2010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产生、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建筑垃圾处置前,向市环卫局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环卫局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到符合条件的消纳场地倾倒。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须与市环卫局签订责任书。

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或拆迁施工现场应当进行硬化铺装,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口设置清洗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

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本通告下发15日内完成地面硬化铺装、清洗槽配备;新开工的建设项目进场前7日内实施地面硬化铺装。

六、道路维修、供排水工程、供电线路维护等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和改造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建筑施工单位要按本通告要求规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各项处置活动。未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处置的,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0614

 

(时间:20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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