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鸡西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全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卷烟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经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许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鸡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卷烟零售点,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 设置卷烟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有准确的地址,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
第六条 设置卷烟零售点,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镇户不少于5000元,农村户不少于1500元。申请人须提供能与当地烟草公司进行电子结算的存款证明。
第七条 卷烟零售点设置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市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市区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业繁华路段,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其他人流量小的非商业繁华路段,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乡镇驻地(含农场、林场、中心矿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主要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非主要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置:100户以内的(包括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所增设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四)农村、山区、矿区等自然村屯卷烟零售点的设置:60户以内的(包括60户),设置1个零售点;60户以上的,每增加6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所增设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五)火车站、汽车站及客运中心卷烟零售点的设置:一般不得超过2个;
(六)民航机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内、外大厅可分别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七)风景旅游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一般旅游景点设置1—2个卷烟零售点,AAA级以上旅游景点设置2—3个卷烟零售点,AAAA级以上旅游景点设置3—5个卷烟零售点。
第八条 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便利店,一律实行一点一证,且必须符合属地合理布局要求。
第九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多个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具有本地户籍的残疾人、下岗工人、烈属、低保户、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和适当照顾,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各控制标准的二分之一,但仅限申办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办者本人。对非申办者本人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细则第七条的限制,但仅限申办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饭店、娱乐场所(不含网吧等);
(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酒店;
(三)营业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
(四)驻军部队、监狱等特殊场所内;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办证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油漆、农药、建材等有毒有害或不利于烟草制品存放的经营场所;
(二)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棋牌室、彩票站以及经营医药保健、美容美发、服装珠宝和修理加工等不适合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中、小学校园内以及校门周围6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
(四)具有批发性质的经营贸易场所;
(五)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性摊点(车、棚等)、临时建筑等非固定场所;
(六)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七)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包括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开展业务的);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点,凡不符合本细则合理布局标准的,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细则要求。但对因经营主体、经营地点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凡符合本细则合理布局标准的,应依法予以重新审批;对不符合本细则合理布局标准或办证条件的,不再予以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设立的卷烟零售点与其相邻的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卷烟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十五条 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申请人以自有房产开设卷烟零售点的,其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5年;
(二)申请人以租赁他人房产开设卷烟零售点的,其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房产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最长为五年),房产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足一年的不予审批;
(三)根据本细则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事项,由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鸡西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鸡西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鸡烟专〔2008〕1号)同时废止。
鸡西市烟草专卖局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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