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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04-23 16:45 来源:

2018414日,市政府印发了《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鸡政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415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正确理解该政策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该《通知》出台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产业化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2002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从政策层面看,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大势所趋。

二、该《通知出台的目

以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为前提,以促进垃圾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据国家和省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相关政策,通过理顺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运行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全面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该《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7年,我市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精神,发了《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鸡政规20174号),明确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性质

一年来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看,无论是从贯彻国家和省的政策,还是从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面临的实际问题考虑,继续征收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合理补偿垃圾处理成本,提高我市居民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该《通知》的制定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683号) 

五、该《通知》的征收范围

鸡冠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该《通知》与此前征收文件的征收范围和具体征收标准未做调整。

2、为了使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征收标准更加公平、合理。将此前征收文件中“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征收,每户每月4.50元”调整为“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人计费、按户征收,也就是说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3人的,按3人计费,每户每月4.5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1.5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2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3.00元

3、进一步明确了减免政策范围,将此前征收文件中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按户征收,每户每月1.50元修改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按户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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