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标通知》),旨在形成救助联动机制,稳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生活。
一、 《提标通知》的制发依据
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 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20元/人年。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差额救助即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哪些部分构成?
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中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生活自理(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全护理)三档。
四、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是什么?
根据《鸡西市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鸡政规〔2017〕2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主办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67-2363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