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5 08:30 来源: 市商务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2023年度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2023年5月28日市政府十六届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
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海关纳统比例。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标准的10%给予市级奖励。(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
发挥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外贸促进平台。鼓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切实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对新创建的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奖励100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贸易促进平台,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奖励50万元。(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方式扩大外贸规模。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标准的10%给予市级奖励。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省级认定的省级海外仓,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再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服务企业10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度奖励10万元。(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多渠道拓展国际市场
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和线上涉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参展费,除享受省级补贴外,再按其获得省级补贴的10%给予市级补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进口落地和出口加工
(一)支持进口抓落地。鼓励石油、液化气、木材、大豆等能源资源类产品进口并在省内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按照进口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煤炭进口,对当年进口5000吨(含)以上并落地省内使用的煤炭,按实际落地数量给予企业50元/吨补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出口抓加工。鼓励本地加工产品出口,对年出口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出口额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同时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补贴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为准)
(三)支持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发展壮大。对我市的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年度完成贸易额500万元以上的,同比增量部分每增加1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当年新引入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本条政策可多项申报,每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工作协同
持续发挥由商务、海关、税务、外汇、财政、金融等部门组成的鸡西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大政策研究、信息共享水平,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力度争取省级招商引资、平台经济等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域内企业纾困发展。(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贸促会、市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鸡西市中心支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鸡西监管分局、鸡西铁路车务段、密山海关、虎林海关,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资金支持
设立鸡西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奖励政策于次年6月底一次性兑现,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以及与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奖励等奖励支出。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附件:鸡政办规〔20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