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9 16:15 来源:
经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会商,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鸡西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鸡西市粮食局 鸡西市发展和改革
鸡西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西市分行
2022年9月27日
鸡西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规〔202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
第三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西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共同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制定、品种数量规模的建立、储备粮动用方案的审定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决策的实施及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并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市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以及动用宏观调控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落实。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根据市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市级财政承担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等补贴资金以及从事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协调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落实工作;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资金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市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相关计划和业务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保管仓储、安全生产、数量质量和资金安全负责。
第三章 计划
第六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省下达的市级储备计划和本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七条 承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四章 储存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委托选定办法参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级储备粮委托承储企业选定办法执行。在省级储备粮委托承储企业选定办法未出台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储备业务应当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市级储备粮损失;应当建立统计台账,保存有关凭证、资料。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开展常规性质量指标检验,保证市级储备粮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严格管控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市级储备粮收购入库、销售出库和储存期间春秋两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市粮食局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抽查。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级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应按照省级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合理适配低温绿色先进储粮技术,提升绿色储粮功能,推进节粮减损。
承储企业应当推进绿色储粮标准化、粮食仓储信息化、管理规范化,提高用仓质量和效能,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套取市级储备粮价差和财政补贴;
(三)以市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四)利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五)在市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八)拒不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
(九)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储存;
(十)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中列支;
(二)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第五章 轮换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保证安全、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采取定期轮换的方式进行。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规定合理安排轮换。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总量以及轮换时间安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或者先购后销方式。采取先销后购方式的,轮出后应当尽快组织轮入;采取先购后销方式的,轮出前应当先购入同品种等量粮食,验收通过后等量轮换。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价格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据粮油市场行情或参考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或各级地方储备粮收购和销售价格确定。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构成,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入库数量由市粮食局核定。入库成本、入库数量经核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动用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会同市粮食局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应当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市内2个以上县(市)或者中心城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和财政局拟定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下达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并按要求完成出库、加工、包装、运输、配送等具体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在10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要的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市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贷款。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及从事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年初报市政府批准、年内预拨、年终清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具体标准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参照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确定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贷款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实行据实补贴。
第二十七条 因轮换、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储备轮空期间,承储企业不再享受费用、利息补贴。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以及资金收支等情况报告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完成对上年度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及从事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清算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职责开展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市粮食局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财务、统计、档案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农发行负责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局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
其他部门应当结合职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承储企业以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涉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违法违规、失信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承储企业信用行为,并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到相关部门举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影响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等业务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贷款,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未及时足额拨付、清算或者挤占、挪用、克扣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以及市储备粮公司从事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未及时审核、处理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由市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9日发布的《鸡西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