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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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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鸡自然资联规〔2023〕1号
  • 5年

关于印发《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0-08 09:55 来源: 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建〔2017〕26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7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鸡西市财政局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



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建〔2017〕26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7号)等有关规定,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生产勘探的矿山企业,应当承担矿山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摊销,按照规定计提,专项存储在企业银行基金账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矿山企业按照《方案》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按照预计开采年限分年度提取、摊销,并将摊销的金额计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五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开采、生产勘探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治理修复、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以及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等(不含土地复垦)。

第六条因矿权内容变更,引起《方案》修改或重新编制的,按照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后的《方案》规定提取、使用基金。

第七条当矿山企业基金不能满足其《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需要时,由矿山企业按实际需求,补充基金账户不足,或自筹资金支付治理费用。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编制基金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要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基金提取与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时,如未完成《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相应义务或达不到要求的,可由受让人继续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完成后续治理恢复任务,并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载明。矿山兼并重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义务依法由新组成的矿山企业承担。

第十条依法延续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按《方案》要求完成申请延续前应当完成的相应治理恢复任务,并经采矿权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矿山企业对基金进行核算。基金不足以完成后续治理恢复任务的,矿山企业应予以补足。延续后矿权开采内容有变化的,应修改或重新编制《方案》。

第十一条矿山服务年限到期闭矿或主动申请关闭的,矿山企业应按《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全部工程,通过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矿山企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如有结余,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税收处理。

第十二条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完成关闭日前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后续治理恢复任务,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政策性关闭有关补偿政策中考虑扣除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并组织治理恢复。第十三条鼓励第三方治理。矿山企业可采取“矿山企业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交由专业机构完成,并支付相应治理费用。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方案》落实执行情况、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成效等情况,及时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矿山企业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矿山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基金使用;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局)在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局)指导下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是否按《方案》落实治理恢复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矿山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对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当制定治理修复计划,进行治理,对新产生的问题,应当边生产边治理。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视情节和造成影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涉嫌违法的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鸡西市市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依据。

(二)涉嫌犯罪的由矿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有关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充分用好用足财税、土地使用、残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支持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和当地群众参与,共同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鸡西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