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10:27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市本级公交、出租车企业及市本级公交、出租车经营者:
现将《“十四五”期间鸡西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鸡西市交通运输局 鸡西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十四五”期间鸡西市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含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资金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出租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拨付补助资金,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政策,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统计汇总和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章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第六条 本章所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50%部分,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市级统筹资金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不得低于统筹资金的70%)、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购置及更新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等。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
第七条 根据以往中央财政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结合我市新能源公交车现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发放标准确定为:
一是这部分资金的70%,用于维护新能源公交车正常运营,发放至各公交企业,发放标准根据公交企业的标台份额(车长、车辆数、运营月份)计算。二是这部分资金的22%,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调度信息化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发放,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标台份额。如当年未完成建设任务,补贴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如企业无力完成,市交通运输局将统一调配资金,安排有能力的公交企业组织实施。三是这部分补贴资金的8%,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应急运营补贴,用于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它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发放至公交企业。如当年补贴资金有剩余,结转至下一年度。如第五年(2025年)结束后补贴资金仍有剩余,按企业标台份额计算发放至各公交企业。
第八条 技术标准及计算公式:
①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公交车型;
② 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月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③ 资金计算按车长划分采用系数法,车长L≥10米系数为1.33;车长10米>L≥8米系数为1, 车长8米>L≥6米系数为0.67。
④ 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资金分配金额。
⑤计算公式:
企业按标台运营月份份额=企业车辆数(车长L≥10米)*1.33*运行月份+企业车辆数(车长10米>L≥8米)*1*运行月份+企业车辆数(车长8米>L≥6米)*0.67*运行月份
企业补贴金额=企业按标台运营月份份额*补贴资金总额/各企业按标台运营总月份数。
第九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每年1-2月,各公交公司申请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第三章 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条 本章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30%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市级统筹资金用于新增或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优先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应用及电动化基础设施建设等。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
第十一条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市级统筹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标准确定如下:
1、一次性奖励资金。新增或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每台一次性奖励经营者2万元。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给经营者,一个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资金。“十四五”期间,新增或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累计补贴1000台,超出台数不予补助,按照更新时间和资金拨付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
2、运营补贴。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每台每年度补贴6000元,不足一年的每月补贴5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十四五”期间,累计补贴400个充电桩,超出部分不予补助,按照更新时间和资金拨付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每个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补贴1万元,充电桩以一桩2枪为准,单枪输出功率60千瓦以上。
4、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更换新能源电动车,新能源电动车车辆轴距应在2650mm以上,续航里程应在400公里以上。
5、剩余补贴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一是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公司化经营。二是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公司运营调度信息化平台建设。三是新能源巡游出租车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和换电站建设等。奖励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公司化经营标准为:公司拥有车辆数不应低于100台,且自有新能源车辆数占比不低于30%。奖励的换电站标准为:参与市场营运的新能源电动车换电站,单站日换电次数≥240次,具备电池热管理系统及液冷装置。“十四五”期间,按投入使用先后顺序拟累计补贴换电站2座,每座补贴100万,补贴资金发放给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1、一次性奖励资金。每年1-2月,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申请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一次性奖励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一次性奖励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2、运营补贴。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申请领取运营补贴,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满一年的,按年度补贴标准领取;未满一年的按月补贴标准领取,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3、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方申请领取,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4、剩余补贴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提报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应用及电动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交通运输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享受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资金、巡游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并向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申请资金相关材料。对基础台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企业、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资金申请资格;对未报或未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补贴。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申请对象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将适时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