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09:03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党组第17次(扩大)会议暨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鸡西市“十四五”期间市本级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鸡西市交通运输局 鸡西市财政局
鸡西市邮政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鸡西市“十四五”期间市本级农村客运
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市本级农村客运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农村客运涨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分配发放工作,切实把国家惠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2022〕2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预〔2023〕1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2022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23〕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1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涨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共计3685.21万元。(《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2022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23〕12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预〔2023〕17号)等)。
(一)2021年农村客运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2264.61万元。
1.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农村客运运营资金:2220.36万元;
2.客货邮升级改造资金:44.25万元。
(二)“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涨价补贴市级统筹资金:1420.6万元。
1.农村客运涨价补贴:284.12万元/年,共计1420.6万元。
二、补贴(奖励)对象
1.参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或承接农村道路客运公交化运营的交通运输企业;
2.参与农村客运公交化、客货邮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各区人民政府、客运站场、社会投资主体;
3.农村客运经营者。
三、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一)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资金
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农村客运运营补贴资金全额2220.36万元及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的50%部分710.3万元统筹使用,共计2930.66万元。
1.本项资金的50%:1465.33万元,用于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新购置全新出厂/未经过任何使用或二次流通)购置补贴。农村客运经营者应依据线路运力需求购置符合标准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路版(含客车安全带提醒装置)车辆,具体要求如下:
(1)购置时间:
“十四五”期间至2026年末(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时间为准)。
(2)车辆要求:
购置新能源车辆应纳入以下任一目录: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交办运函〔2024〕145号)。
购置甲醇燃料、氢燃料等清洁能源车辆,车辆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补贴标准: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划分载客汽车规格(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为准),确定补贴标准。
小型客车:4万元/辆;
中型客车:12万元/辆;
大型客车:16万元/辆。
如国家、省级同类补贴标准高于本标准,不再重复补贴;如低于本标准,则按差额补足至本标准。
(4)额外奖励:
清洁能源车辆或具有客货邮功能车辆额外奖励2万元。客货邮功能车辆原则上每条城乡农村客运线路不超过1辆。
2.本项资金的21%:620.59万元,用于客运站场及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具体要求如下:
(1)实施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客运站场。
(2)建设(改造)时限:
建设(改造)时限截止至2026年末。
(3)建设标准:
(a)新建(改造)的客运综合服务站场、首末站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应满足区域客运车辆安全停靠与配套设施建设需求,场地硬化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公厕、驾驶员休息室等基本设施外,需拓展物流服务功能,设立邮政快递作业区。
新建充电桩及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电桩多枪同时输出时,单枪输出功率不得低于80kW;智能功率分配式充电系统总功率不低于480kW,充电桩综合效率需≥95%,并预留增容空间以满足未来大功率需求。
(b)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农村客运线路实际情况,在配客点、停靠点建设统一标准的站牌、站亭。
建设应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22484-201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T5845.3-200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相关规定。
站牌、站亭建设前应到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c)市客运中心站重点围绕房屋建筑安全加固、信息化系统升级、人员密集场所安防提升、应急服务设施完善及安全设备更新等方面实施。
(4)补贴标准:
(a)对客运综合服务站内的充电桩及附属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建设等工程实际产生建安费的60%进行补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在2025年末前竣工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
(b)对站牌、站亭的建设进行补贴。站牌最高补贴600元/个;站亭最高补贴3.5万元/座。
(c)市客运中心站改造资金由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市财政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与结算评审,依据评审确定的实际建设费用予以补贴,补贴上限150万元。
(5)验收:
各区人民政府需提供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凭交工验收报告、按中标价建安费的50%预拨,凭竣工验收报告及区财政部门评审报告拨付剩余资金。
3.本项资金的7%:200万元,用于充(换)电站及车用甲醇燃料、氢燃料加注站建设补贴,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时限:
“十四五”期间至2026年末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且经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2)建设要求:
按行管部门规划要求,在鸡冠区新建服务于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新能源车辆充(换)电站、车用甲醇燃料、氢燃料加注站,充(换)电站与加注站须为固定式(非撬装式),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补贴标准:
按在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先后顺序,补贴新能源充(换)电站1座和车用甲醇燃料或氢燃料加注站各1座,补贴100万元/座。
4.本项资金的5%:146.53万元,用于补贴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要求:
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确保设备功能完备、性能稳定、数据对接畅通、安全防护到位。
已有重点营运动态监控设备,经黑龙江省统一升级,由省级主管部门认证后,须接入“鸡西市智慧交通一体化监管平台”;其他新增车载硬件设备,须接入“鸡西市智慧交通一体化监管平台”,2026年末前完成。
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客运班线所属客运车辆视情安装路面巡查车载设备,具备路面巡检功能。
(2)补贴标准:
对接入交通一体化监管平台的车辆设备、安装车载路面巡查的设备予以补贴,单车平均不超过1.5万元,补贴根据道路安全监测、动态监控、公交化调度需求,发放给客运经营者。接入交通一体化监管平台,已享受专项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补贴。具体补贴依据信息化技术细则。
5.本项资金的17%:498.21万元,用于“一区一企”公司化运营奖励,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通过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在2026年末前完成“一区一企”公司化运营且完成公交化改造;改造后须实现辖区建制村100%客车通达。
(2)运营要求:
企业更新的车辆须全部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企业需设立固定独立办公场所,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责任制,企业需提供收购或兼并的合同及收据、或其他佐证材料等。
(3)补贴标准:
在2026年末前完成“一区一企”公司化运营且完成公交化改造的企业,本区域(除鸡冠区外的行政区)内参与运营的车辆按5万元/辆标准给予奖励;在2025年末前完成的企业,额外奖励企业10万元。
(二)农村客运运营补贴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的另外50%部分:710.3万元。
1.本项资金的80%:568.24万元,用于“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运营补贴,按照年度予以发放。
每台客运车辆按以下方式计算补贴金额:
(1)客车单车补贴金额=车座公里补贴系数×每台年度在营农村客运车辆座位数×年实际运营里程×安全运营奖励系数。
(2)车座公里补贴系数=农村客运运营补贴资金总额/Σ(客车每台年度在营农村客运车辆座位数×年实际运营里程)
(3)安全运营奖励系数。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和责任大小,确定安全运营奖励系数的具体数值。
(a)年度内发生一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1至2人),运营车辆承担全部责任的,每起事故运营车辆主体安全运营奖励系数为0.45;运营车辆承担主要责任的,每起事故运营车辆主体安全运营奖励系数为0.5;运营车辆承担同等责任的,每起事故运营车辆主体安全运营奖励系数为0.55;运营车辆承担次要责任的,每起事故运营车辆主体安全运营奖励系数为0.6;运营车辆不承担责任的,每起事故运营车辆主体安全运营奖励系数为1。
(b)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运营奖励系数=1-(1-第一次事故的安全运营奖励系数)-(1-第二次事故的安全运营奖励系数)-……直至安全运营奖励系数为0。
(c)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3人及以上),每起事故运营车辆主体安全运营奖励系数为0。
(d)事故责任以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十四五”期间每年度客车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2021年补贴。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运营补贴)按照“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费改税补贴确定的年度实际运营里程进行计算。
2.本项资金的20%:142.06万元,用于不可持续经营线路、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务、应急运营补贴等。
(一)(二)部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用于不可持续经营线路运营;支持指令性运营任务;车辆安全设备购置(升级);车辆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巡查设备购置安装;企业信息化建设;现有客运站场安全隐患治理及配套设施升级改造。仍有结余,用于“十五五”农村客运发展。
(三)客货邮升级改造资金
客货邮升级改造资金:44.25万元。
本项资金用于乡(镇)、村级物流综合服务站点改造,统一服务标识或标牌,购置邮件快件存放的货架、监控设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手持终端或其他用于出入库操作的电子设备,室内张贴制度等,具体要求如下:
(1)改造时限:
2026年末前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
(2)改造标准:
按照《2024年度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黑交办发〔2024〕26号)执行。
(3)改造方式:
统筹利用现有乡镇客运站、邮政网点、公交首末站、公路养护道班房等资源;以邮政便民服务站为核心,沿农村客运线路规范布局,充分整合村级服务中心、供销社基层网点、村级电商服务站、小卖部等存量资源进行改造,设置村级客货邮综合服务站点。
(4)功能要求:
融合客运服务、货运物流、邮政快递等功能,实现“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多站合一、集约便利”的乡村节点,打造多站合一、功能集约、服务高效、资源共享的上接区、下联村的乡镇物流集散中转站。按照“一村一点”和“实事求是”原则,提供寄递、消费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等服务,鼓励政务服务、便民缴费、进销存服务。
(5)补贴标准:
满足功能的乡(镇)、村级物流综合服务站点进行补贴,乡镇级综合服务站最高补贴0.6万元;村级服务点最高补贴0.4万元,按建设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社区、街道的村级服务点不予单独补贴。
(6)结余资金使用:
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制定方案统筹用于区级客运站客货邮功能升级改造。
四、资金管理
1.补贴申报范围及程序
(1)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应在工作开展前向交通运输局申报补贴申请计划和改造方案,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参与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或承接原有农村道路客运公交化运营的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客货邮升级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各区人民政府、客运站场及社会投资主体;农村客运经营者。
(2)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
2.资金审核机制
(1)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农村客运运营补贴资金全额及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
(2)客货邮升级改造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邮政管理局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核定金额拨付至邮政管理局。
3.资金拨付流程
(1)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将分别制定各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流程,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补贴资金发放意见;
(2)发放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鸡西市交通运输局向鸡西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4)鸡西市财政局依据鸡西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方案核拨资金。
4.补贴原则
(1)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资金、客货邮升级改造资金本着“先到先得、发完为止”的原则一次性发放,享补对象不得重复申报;
(2)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不得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同一项目已获得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予重复补贴。
五、监督管理
1.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使用。属于人民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人民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市财政局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交通运输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做好统计核算、补贴资金申报等工作,依规组织补贴资金发放,严格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3.取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以套取补贴资金为目的申请各项补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企业新购置、更换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应按照行管部门要求接入信息化平台监管,并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营,不得故意损坏。
4.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