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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鸡政发〔2022〕5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2-04-07 16:00 来源: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鸡发〔2021〕19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升孵化器孵化能力为手段,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到2025年,力争通过省备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数量达到6家以上,国家备案2家以上。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显著提升,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孵化器孵化能力

1.提升服务能力。积极组织域内孵化器与省内外发达地区孵化器和机构开展合作对接,将更多服务资源引入我市,提升孵化器的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孵化器开展技术开发、品牌推广、经营管理、财税代理、法律事务、创业培训等,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孵化器管理人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2025年,力争孵化器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职工人数80%以上。

2.提升专业能力。围绕我市优势技术和产业领域,重点扶持石墨新材料、医药制剂、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积极落实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发挥技术优势,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孵化器。

3.强化绩效评价。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孵化器评价工作。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和加分项指标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孵化器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年度报告制度,孵化成效不明显,不再具备备案条件或省级孵化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撤销。

(二)鼓励新建各类孵化器

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2.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3.鼓励省内外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市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力量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孵化器提高市场化运营和企业化运作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向平台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4.鼓励孵化器与开发区、双创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双创载体有机结合,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通过科技创新为创业和产业发展培育源源不断的科技“新种子”。

(三)支持孵化器大力开展引资引智

1.支持孵化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金融与投融资机构等,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育一批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孵化器大力开展引智招商。瞄准省内外知名企业及上市公司,努力引进一批符合我市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研发机构、研发团队。支持孵化器“以商引智、以企引智”,大力动员省内外、国内外鸡西籍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回乡创新创业。

(四)支持孵化器做强做大

设立孵化器奖励、后补助资金。市政府在每年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对新认定孵化器奖励和孵化器绩效评价后补助扶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自身运行支出。

3.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孵化器,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合同成交额、招商引资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积极落实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支持孵化器积极参与社会化招商引资,并按相关规定申请相关奖励。孵化器引进的市级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扶持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和落实推进孵化器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支持孵化器发展的新政策、新机制和新模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共同帮助解决孵化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推进各具特色的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二)强化服务和指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服务与指导,鼓励支持孵化器新机制和模式,完善孵化体系,提高孵化质量,增强示范带动效应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备案、认定成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三)强化监督与规范国有孵化器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孵化器规范发展。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国有孵化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履行管理职责,及时责令其整改。对于运营不良的国有孵化器,国有出资人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孵化器及时进行整改直至撤销

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解释权由鸡西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孵化器备案认定及在孵企业条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日

附件

孵化器备案认定及在孵企业条件

一、孵化器条件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1.省科技厅孵化器备案条件

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2.省科技厅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在孵企业和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的企业和团队不少于5家。

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

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通过黑龙江省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计划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在孵企业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孵化器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业服务内容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二、在孵企业条件

1.企业主要研发和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在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场地内,接受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创业指导与服务;

2.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3.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4.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三、在孵团队条件

1.两个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创立企业的过程并投入资金;

2.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企业毕业条件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附件:鸡政发〔2022〕5号(原文下载).doc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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