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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高杆作物、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盗采泥炭黑土的通 告

日期:2023-04-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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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以及省河湖长办《关于严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提和种植高杆作物的预警函》《关于开展全省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盗采泥炭黑土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关于纵深推进全省河湖“清四乱” 常态化规范化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严禁在行洪河道内非法加高、新建围提;

2.严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如发现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将依法集中清除,种植者一切损失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禁在行洪河道内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严禁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盗采黑炭泥土,一经发现核实,严厉依法惩处,并责令违法相对人恢复原貌。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6.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7.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各级河长要加河道巡查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禁种、禁采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盗采泥炭黑土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举报受理单位:鸡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举报受理电话:0467-617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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