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文件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八章。其中第一章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和救助对象;第二章明确了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第三章明确了住院的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第四章明确了门诊的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第五章明确了重特大疾病的救助限额和救助程序;第六章明确了救助管理的具体程序;第七章明确了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章为附则。
二、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报城乡医疗救助?
答:1.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简称重点救助对象,下同)及在救助站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2.低收入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下同)。
3.因病致贫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下同)。
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纳入救助范围。
4.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民政救助对象数据。
(二)住院的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答: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内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累计救助限额为3万元。
(三)门诊的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答: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产生的治疗费用可报销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内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累计救助限额为3万元。
(四)城乡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答: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含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可在住院终结后的一个年度内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超出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为1.5万元,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为1.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标准为1.6万元,年度内申请救助人员只扣除1次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
(五)救助对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医疗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过程中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予救助。
解读单位: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主办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67-2363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