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这次修订出台低保审核确认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低保审核确认办法,一方面是为贯彻落实近两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及《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另一方面是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权限下放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扩大保障范围,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到困难群众。因此对2013年《鸡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鸡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鸡民规〔2022〕10号)。
问题二:新办法中对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围绕社会就组合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际,受理、审核、确认环节全部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则负责统筹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问题三:新办法中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条件如何规定?
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一名我市户籍,且在我市经常居住的,可以由该名成员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本县(市)区范围内申请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无定所的,或在外市(地)经常居住的,可以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持有我市居住证,且与我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外市(地)户籍居民可以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兼得。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类别不同的,按受理地户籍类别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问题四:新办法中对家庭成员如何规定?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员。此外,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问题五:低保边缘家庭有特殊照顾政策吗?
答: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已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或患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保障标准按“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
问题六:有车、有公积金就不能申请低保吗?
答:不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新办法规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包括为保障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所购置的机动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化存款标准,且该车辆的原价值不超过8万元或汽车排气量需在1.0升以下,可以不认定为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不符合当地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认定为家庭货币财产。
问题七:新办法对家庭的刚性支出有规定吗?
答:有。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具体测算办法请查询新办法原文。
问题八:新办法中低保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申请家庭,应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和40马力以上农机具;(4)申请家庭只有一处住房。
问题九:新办法鼓励低保对象就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鼓励就业,新办法规定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年期限的低保渐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