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
1 |
关于鸡西市健军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9月29日 |
鸡西市健军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
鸡西市城子河区龙山屯东900米 |
鸡西市健军商砼有限公司 |
|
|
2 |
关于国道虎林至东宁公路兴凯湖农场至承紫河乡段改扩建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9月29日 |
国道虎林至东宁公路兴凯湖农场至承紫河乡段改扩建工程 |
鸡西市密山市、虎林市 |
密山市交通运输局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