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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财政局 中共鸡西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鸡西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鸡财规〔2025〕1号

鸡西市财政局 中共鸡西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鸡西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5-21 15:22 来源: 鸡西市财政局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了鸡西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鸡西市财政局            中共鸡西市委组织部

                          2025516

鸡西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6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直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机关,是指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大办公政协办公纪委监委,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委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内培训项目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确有必要赴外举办各类培训班的,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前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项目或调整计划的,内培训项目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市外培训项目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每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市区内到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梨树区和麻山区参加培训),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除封闭培训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为参训人员提供住宿。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00

80

70

20

470

二类培训

200

80

70

20

37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由不同级别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核定培训费用。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内其他地(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可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省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条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外(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上述相应讲课费标准的50%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镇和街道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如上述院校和机构不能满足培训需要,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具有培训资质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及参观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六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外、境外师资。

第十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报销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纳入预算管理,在各单位年初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摊派、转嫁培训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各单位应建立明确的内控制度流程,严禁虚报培训费用开支。

执行中经批准临时增加或调整的培训项目,需按照第六条要求提供审批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举办单位邀请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授课的,需经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的支付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审计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增加培训项目或调整计划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审计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犯罪的,按有关规定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发布者:鸡西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