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 08:21 来源: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立法目的,即对立法宗旨的规定。
“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1、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2、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拆迁条例》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3、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4、征收和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本条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
2、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3、不在沿用原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人”。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本条讲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法律责任。
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除了国家机关外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目前的拆迁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不符合新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解读:本条是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者和指导者的规定。明确了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制度和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制度。
第七条 任和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解读:本条讲的是举报与监察。举报人可以是任和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与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主办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67-236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