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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 鸡政规〔2018〕6号
  • 现行有效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2018-04-23 15:05 来源: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6〕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鸡冠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3人的,按3人计费,每户每月4.50元;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或2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分别为1.50元或3.00元。

(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按户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1.50元。

(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承担。

(四)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学校在校生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征收,由学校承担。

(五)车站、机场、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大型商业综合体(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于一体)、封闭市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征收,收费标准为每吨50元。

(六)餐饮(包括各类食堂)、娱乐、宾馆、洗浴、屠宰加工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七)露天市场(包括早、晚市场)5平方米及以下每摊每日1.00元;5平方米以上每摊每日2.00元。

(八)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处置的单位,按量计收,每吨40.00元。

按垃圾产生量或营业面积计收的单位,不再缴纳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委托专业部门代运的,采取自愿有偿原则,代运费由双方协议确定。

三、经费用途及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环卫局组织征收,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鸡政规〔2017〕4号)同时废止。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4日


附件:鸡政规〔2018〕6号(原文下载).doc


发布者: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