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 736916952/2023-025147
  • 1692138906000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 鸡政办规〔2023〕6号
  • 已于2024年8月29日废止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8-25 14:31 来源: 市金融办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鸡西市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业经202374日市政府十六届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6日   

鸡西市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发展,打造省内一流的投资行业发展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第一条  依法在“鸡西兴凯湖·基金汇”内注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超过亿元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满足相关从业条件且资信良好。

第三条  承诺至少在我市经营10年以上且不迁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

二、用房补助

第四条  市政府整合域内别墅(房产)资源,作为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市政府完善“鸡西兴凯湖·基金汇”及周边的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设施,并承担设施的运维管理。

第六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政府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三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购置首套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政府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先租后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其享受第七条购房补助中应扣除其已享受第六条的租赁补助金额。

第九条  对已享受本政策补助的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

三、入驻奖励

第十条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亿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00万元。

第十二条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第十三条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进行减资的情况除外)。

四、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自金融机构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起五年内,根据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情况,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目标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自高管人员在“鸡西兴凯湖·基金汇”设立的金融机构任职起五年内,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具体奖励、补助标准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五、人才扶持

第十八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参照《鸡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时代鸡西人才振兴28条的通知》(鸡人领发〔20226号),享受引才补助、一次性购房补助等待遇;在出行方面给予要客待遇;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九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适龄子女,可根据需要选择市域内的公办机构入托、入学。

第二十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医疗保险。有就医需求的,可安排市域内医疗机构的顶级专家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对同时满足本政策措施奖励条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奖励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鸡政办规〔2023〕6号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