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5 14:31 来源: 市金融办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鸡西市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业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十六届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鸡西市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支持“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高质量发展,打造省内一流的投资行业发展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第一条 依法在“鸡西兴凯湖·基金汇”内注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超过亿元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满足相关从业条件且资信良好。
第三条 承诺至少在我市经营10年以上且不迁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
二、用房补助
第四条 市政府整合域内别墅(房产)资源,作为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市政府完善“鸡西兴凯湖·基金汇”及周边的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设施,并承担设施的运维管理。
第六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政府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三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购置首套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政府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先租后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其享受第七条购房补助中应扣除其已享受第六条的租赁补助金额。
第九条 对已享受本政策补助的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
三、入驻奖励
第十条 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亿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1500万元。
第十二条 省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按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按其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市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进行减资的情况除外)。
四、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自金融机构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起五年内,根据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情况,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目标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自高管人员在“鸡西兴凯湖·基金汇”设立的金融机构任职起五年内,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具体奖励、补助标准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五、人才扶持
第十八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参照《鸡西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时代鸡西人才振兴28条的通知》(鸡人领发〔2022〕6号),享受引才补助、一次性购房补助等待遇;在出行方面给予要客待遇;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九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适龄子女,可根据需要选择市域内的公办机构入托、入学。
第二十条 对入驻“鸡西兴凯湖·基金汇”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医疗保险。有就医需求的,可安排市域内医疗机构的顶级专家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对同时满足本政策措施奖励条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奖励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附件:鸡政办规〔2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