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6 10:12 来源: 鸡西市财政局
鸡西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鸡西市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
现将《鸡西市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鸡西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
鸡西市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含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8号),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国家和省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市、区、乡(镇)和行政村对财政奖补项目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资金拨付、监管及绩效管理。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农村实际, 有利于促进农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对象为,经确定保留的行政村。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范围为,行政村内的道路、
边沟、桥涵、绿化、亮化、文化休闲广场、村容村貌改造等项目;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和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庭院内的建设项目,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范围。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建设规划
和分年度建设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一般和重点的关系,推动项目建设工作全面系统、均衡有序、科学合理地开展。
(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筛
选及确定应根据各地制定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村民进行民主议事,在议事的前提下进行筹资筹劳,在此基础上进行项目申报、安排奖补资金和组织项目实施。
(三)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组织村民开展项目议事,应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所议项目必须符合大多数村民的需要,正确引导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不得违反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加重农民负担。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应充分考虑区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农民筹资筹劳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建设规模及标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全过程的各个关键环节,都应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由财政部门负责, 项目建设实行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行政村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制定方案、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等;乡(镇)政府是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初审、管理和质量监管等,负责项目汇总上报及有关财务指导;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编制、项目和资金统筹安排、审核批复、组织绩效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政策、对市县奖补资金筹集和拨付、项目备案、调查研究、指导市(地)、县(市)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及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城乡建设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将筛选确定的建设项目储存到项目库中备选,并根据每年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时补充新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将选定的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编制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规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投入等内容。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选择上, 应优先考虑农民最急需、最迫切且受益面广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慎重立项,避免重复建设,防止资金浪费,严禁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对纳入本级村镇规划范围内的传统文化村、民俗特色村、旅游观光村等具有文化特色和经济带动作用强的行政村,以及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中具有示范作用的行政村,可优先申报项目。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在其他资金(含筹劳、筹料)来源渠道明确后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请示文件及申请表;
(二)项目预算;
(三)村民筹资筹劳情况说明;
(四)村民民主议事表决签字记录;
(五)项目实施方案。
涉及环境安全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初审、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的工作流程。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奖补资金按照行政村数、农村人口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工作因素提前直接下达到市级,严格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整合到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使用,市级根据下达的资金数额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行政村项目经批准后,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在市、区财政部门指导和乡(镇)政府管理、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采购应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1]25号)执行。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按要求在30日内完成项目采购等各项工作,并组织项目及时开工。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民监,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对施工单位预留项目投资总额2%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经验收后无质量问题,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其他渠道资金来源不落实、议事内容发生改变以及另有资金来源渠道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的,应按项目审批程序申请变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当年确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原则上应在当年完成建设,不得跨年度实施;对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用于其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区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同时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后, 应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在行政村(屯)设置公示牌,注明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使用、筹资筹劳、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建设项目以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完成一年内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登记入账,此前年度建设的公益性资产也应办理划转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公益项目长期发挥作用。区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管护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关注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并将监督管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项目申报程序、弄虛作假、擅自变更项目、随意缩减投资规模、降低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