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8 11:17 来源: 鸡西市农业农村局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示范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依据《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发〔2019〕332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做好落实。
鸡西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8日
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示范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推进合作社带动能力、服务能力、发展实力和规范水平整体提升,充分发挥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法登记、管理民主、财务规范、诚信经营,在当地示范引领作用明显,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自愿申报,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推荐,市级综合评定方式开展。市级示范社实行名录管理,动态监测。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立登记
1.依法设立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连续运营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对公账户。
3.参照农业部最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
4.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至少达到8个,经营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农业经营主体适度经营规模标准,特色农林种养业可适当放宽。
(二)产权明晰
1.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严格区分领办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做到独立核算,产权、职责明晰。
2.设立成员账户,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三)制度健全
1.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2.各项制度要装订成册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对于法律和章程要求公开的事项能及时向成员如实公开。
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管理民主
1.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等组织机构,职责明晰,运转有效,社务公开。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决策和部署本社重大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到簿。
3.鼓励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依据本社章程规定设置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五)财务规范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按新制度执行)。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中,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鼓励理事长或理事会每年按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供成员查阅,接受成员质询。
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开展对本社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
(六)分配合理
1.按照法律和章程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可分配盈余可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七)服务完善
1.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如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自身及成员生产成本;统一生产技术和标准,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减化肥、减农药(化学农药)、减除草剂等技术措施,进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统一质量追溯和监管,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档案,做到生产过程有记录,投入品信息可查询,货源流向可追踪,产品质量可追溯。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贫困农户脱贫,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全面转变,实施产加销一体经营,依托自身生产开发产品,申请“三品一标”认证,统一产品品牌,积极参加各类展销活动。
(八)诚信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当地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鼓励对成员开展教育,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等传统美德,注重文化建设,社风清明。
第三章 程 序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原则上从县级示范社名录中选取进行评定。
县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和建名录等工作,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农经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县级评定要求,通过相关规定程序初审合格后报县级评定并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和建名录等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农经部门)依据市级评定办法要求和程序,将审核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市级评定,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参加评定。
第七条 县级统一组织申报市级示范社,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印章:
1.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2.市级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3.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前两个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6.前两个年度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7.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复印件;
8.合作社办公场地、机器设备等照片;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三品一标”认证证明、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复印件。
各项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评审,拟定的合格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发文命名,同步纳入市级示范社名录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结合方式,监测不合格的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除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将逐级追究部门把关不严责任。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农经部门)要参照省、市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第十二条 对达到“鼓励性条款”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