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8 16:08 来源: 鸡西市农业农村局
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按照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2022年继续组织开展“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现将《鸡西市“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鸡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办公室 陈贤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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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jxyyyzb@163com
鸡西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1日
鸡西市“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推动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统一部署,结合《<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一)鸡西市“渔政亮剑2022”由鸡西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鸡西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鸡西市“渔政亮剑2022”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明洋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刘凤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队长李妍担任,成员由各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三、行动任务
鸡西市“渔政亮剑2022”包括九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禁渔专项行动
落实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2022年禁渔期通告》要求,认真执行禁渔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有效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工作重点为:
1.落实禁渔渔船管理。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实行“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
2.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市场、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3.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视疫情情况,适时开展各县(市)之间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组织县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
4.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
(二)中俄边境水域渔业监管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中俄两国政府间渔业合作协定,按照《两江议定书》内容,继续开展中俄渔业合作,开展联合检查,共同保护两国界江渔业资源。工作重点为:5-6月份和9月份,在乌苏里江、兴凯湖边境水域,分别开展中俄边境水域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检查,重点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捕捞及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7-9月,乌苏里江水域有关农业农村局和渔政执法机构要配合边防部门开展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巡航巡查活动,沿途开展“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三)保边护渔边防执法专项行动
按照省委省政府边境管理统一要求部署,结合我市边境水域实际,积极推动边防联合执法,加强与各部门涉渔违法信息沟通和共享,严厉打击界江(湖)涉渔违法违规捕捞行为。工作重点为:
1.提高渔民素质。加强边境水域捕捞作业渔民培训,提升守边作业意识,鼓励渔民及时上报发现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2.强化边防部门联动。抓好乌苏里江、兴凯湖等重点边境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加强与边防、公安、外事、网信、工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围绕边防重点工作任务,严厉打击电鱼、涉渔“三无”船舶捕捞等非法捕捞行为,从源头上清理涉渔“三无”船舶,清除“渔窝棚”等,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配合边防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边境水域巡航巡查、“外防输入”演练等边防活动,充分发挥“亮剑2022”系列专项行动在边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根据《渔业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规定,完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工作重点为:
1.整治涉渔“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涉渔“无船籍港、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坚决取缔。对于发现或查获的涉渔非法船舶,特别是船证信息不符、假冒船名号、套用其他船舶证书、无法确认身份或来历不明的涉渔船舶,指定地点停靠,依法组织调查,按《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认定,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加强对渔具制造、销售企业和个人的执法检查,从严打击违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结合渔船进出港执法检查等,对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3.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无害化处理),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执法行动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有效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秩序,提高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工作重点为:
1.加强监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职能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全面加强捕猎、人工繁育及展示展演场所监管。
2.强化经营利用执法。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协调配合,重点整治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野生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规范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强化源头监管,联合海关、邮政、交通等部门,严厉打击收购、运输、走私等各类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严防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进入市场,及时查处非法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
3.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活动。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场所安全生产、台账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整治非法来源、违法繁育和经营利用等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坚决遏制以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为名非法收购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六)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工作重点为:
1.渔船拆解报废执法。落实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
2.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牌,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
3.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七)水产养殖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等文件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有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污染水域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和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安全水平,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执法,有效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工作重点为:
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生产、用药、销售等“三项”记录,以及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或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养殖记录的,未严格执行养殖水域滩涂许可制度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销售、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鱼药的,由各县(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密切配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超标等现象,按照有关环境标准要求,逐一整改落实。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执法工作,规范申请、审批、执法等程序,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电鱼行为,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确保电鱼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工作重点为:
1.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严打违法制售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3.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等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
(九)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渔业安全形势稳定。工作重点为:
1.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关于做好渔业职务船员考试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修订完善《黑龙江省渔业舶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渔业安全生产作业行为。
2.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不断规范渔业安全生产作业秩序。聚焦渔民作业不着救生衣、渔船载货载客、恶劣天气出行作业等高发情形,以化解渔业行业风险隐患为重要抓手,以防范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等为重点举措,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船证不符”“人证不符”、船员不持证上岗,渔船非法载人载货超载以及渔民作业不着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检查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切实维护渔业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3.加大渔民培训及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船主要按照《船员考试大纲》相关要求组织培训,及时发放职务船员证书。强化普通船员培训,提高全市普通船员持证率,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利用一切有利时机,采取明白纸和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渔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案为鉴,通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安全生产宣传月、安全生产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渔民守法作业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4.开展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未持证上岗、普通船员未开展培训或未列入培训计划,船员违法违规作业等情形开展专项整治,推进“职务船员缩短晋升时限、理论实操并考试和配员标准优化完善”三项改革,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除上述九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县(市)应按照《关于黑龙江省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高质量开展“亮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推荐相关工作人员任省级行动指挥部相应职务,具体人选名单请于5月13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办公室。同时,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亮剑2022”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做好专项执法行动,确保取得实效。按行动总体安排报送相应人选,人员名单。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市场监管、工信、水利、网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提升监管合力。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从捕捞、运输、销售各方面形成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市农业农村局将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落实执法制度。各县(市)在推进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坚持开拓进取精神,特别是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落实《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举报电话,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按照《黑龙江省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部署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支持,并将装备运行维护、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保障渔政人员健康安全。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
(六)积极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及时宣传发布渔政执法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七)强化工作落实。为切实抓好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渔政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要完善相关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渔业安全形势稳定,坚决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要积极参与全国渔业执法案卷评查、渔业执法先进集体评选等相关活动,展示我市渔业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成效。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将利用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渔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时机,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详见《2022年全省渔政管理与执法成效打分表》(附件7),并将以适当形式在全省进行通报。
各县(市)要强化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信息员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地分别于每月4日前、6月29日前、11月4日前,将“亮剑2022”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汇总后报送至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将上述材料以电子版和PDF版报送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办公室,邮箱:jxyyyzb@163.com。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若遇到疑难问题,重大情况等,及时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