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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鸡政规〔2021〕1号
  • 现行有效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21 09:57 来源:

鸡政规〔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15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鸡西市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和计价周期

(一)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道向居民家庭供应天然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计算,1个房产证明对应1个居民用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计价周期。以居民用户(气表)为单位,以12个月作为计价周期。用气量在计价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1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按1个计价周期的相应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计收气费。变更后的居民用户,从变更之日起按新用户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计收气费。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标准

我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为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3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1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26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价格标准按3.80元/立方米执行。

2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261立方米-500立方米(含)的部分,价格标准按4.56元/立方米执行。

3档: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标准按5.70元/立方米执行。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生活用气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4人(含)基础上可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60立方米用气量的方式增加第1档用气量基数。申请增加用气量基数的,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用气量基数。

三、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按4.50元/立方米执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价格标准按居民生活用气的第1和第2档平均价格4.18元/立方米执行;工业企业用气价格标准由供气公司与工业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四、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者超过10%,且时间满一个联动周期时,应启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价格联动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一)基期价格。我市天然气价格联动以2019年平均购气价格为基期价格,即3.15元/立方米。

(二)联动计算公式。实施天然气价格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

(三)联动周期。我市居民生活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3个月。

五、工作要求

(一)燃气销售企业负责由供气起始端开始至用户气表为止的管道燃气设施维修、维护;要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内容、范围、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市场监管,督促供气企业落实价格政策,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力度,提高供气企业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三)为保证天然气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销售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

六、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鸡政规【2021】1号(原文下载).docx


发布者:中国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