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9 14:31 来源:
《鸡西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业经2022年7月31日市政府十六届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西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实现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构建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统筹推进,分类施策。有序推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深度融合,综合研判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诚信守法类、轻微失信类、一般失信类、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增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现不少于16个行业领域采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到2023年底,实现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的广泛应用,在更多行业领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
1.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省配套制度,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准确完整、应归尽归。(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2.强化承诺履约类信用信息归集。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围绕“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等审批类型,适用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和履约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行业分级分类评价重要数据补充。(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3.加大行业监管类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力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合同履约等与监管相关的信息,为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和监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二)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1.规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依据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科学认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全市市场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程度不同原则上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对应A、B、C、D、E五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A级、B级)、轻微失信类(C级)、一般失信类(D级)、严重失信类(E级)。(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2.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生成,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参考使用。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要参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权重和分值不得低于平均值。国家层面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参照国家执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应与省主管部门积极对接,省主管部门已出台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模型的,要充分借鉴和参考。不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由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部门自行设定。目前暂不具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条件的部门,可参考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其中,A级≥850分;790分≤B级<850分;730分≤C级<790分;670分≤D级<730分;E级<670分。(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3.建立健全查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常态化查询共享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的知情权、提出异议权等合法权益,市场主体可通过“信用鸡西”网站自主注册、经身份核验后申请查询自身信用评价结果。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将本部门产生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市诚信办,统一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仅供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三)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立足我市实际,率先在政府采购、食品监管、质量监管、特种设备、餐饮加工、企业环境、医疗卫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药品流通、文化和旅游、巡游出租车、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物流快递、道路旅客运输、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企业、民办学校等行业领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带动信用监管工作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科学、高效开展。(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1.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对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
3.对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4.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并增加检查内容;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
(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2.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正式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照规定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造成信用评价等级较低、错误采取失信约束和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按职责分工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3.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指导市场主体完成修复,确保其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为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修复完成后,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调整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行业监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精心部署、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统筹推进,及时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具体监管措施及监管频次等内容,为科学化、规范化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宣传,组织培训。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努力赢得市场主体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操作规范,围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有效提升监管水平。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将本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诚信办。市诚信办要加强对全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